违规办卡 变相涨价 退费困难 预付式消费“顽疾”如何破解? 2023年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居民罗先生花费4000多元在一家 游泳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为期一年的游泳卡,然而该健身中心直到当年9月都没 开门营业。 因合同没法履行,罗先生要求退款,被对方拒绝。于是,他将该健身中心 诉至法院。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健身中心才给罗先生退了款。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有罗先生类似经历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不只是延迟履约,商家跑路的也不少,很多消费者因此吃了“哑巴亏”。 今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十大消费投诉热 点,预付式消费是其中之一。 预付式消费现状如何?维权难点是什么?这一困局如何打破?记者带着问 题走访了乌鲁木齐市消费市场。 卡里有余额 商家跑路了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经营者在未 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 对消费者来说,预付式消费折扣大、优惠多;对经营者来说,不仅能以卡锁定 客源,而且可以迅速回笼资金。 然而,因为违规办卡、变相涨价、退费困难等问题屡屡出现,让消费者对 其“爱不起来”。 “这是健身房的年卡,打折后2399元,送了3节私教课;这是我家附近的网 吧充值卡,充100元送50元;这是洗浴中心的储值卡,充3000元送500元;这是 咖啡店的电子会员卡……”3月12日,乌鲁木齐市居民陈先生向记者展示自己办 理的各类预付卡。 陈先生说,这些预付卡都有充值送金额的优惠,算下来比单次消费优惠不 少。 “办这些预付卡时,你和商家签过合同吗?”记者问。 “除了办健身卡时签过,其他的都没签。”陈先生说,他还因此吃过亏。 “我有一张××饭店的预付卡,办卡时说消费可享受八五折会员价。有一次 结账时,商家却说必须每个月都要消费一次才能享受会员价,但在办卡时商家 根本没有提及。”陈先生说。 记者随机走访了8家涉及预付式消费的商业场所,发现除一家洗浴会所外, 其余场所办理预付卡都不签合同。 记者问及“办卡后没法消费能不能退卡”,这家洗浴会所的工作人员答复, “合同里写了‘一经办理,不予退卡’。” 约定不明确 举证难度大 记者走访发现,大到酒店、商超,小到理发店、餐馆,无论经营主体规模 大小、资质如何,都纷纷涌入预付式营销的行列。但因具有“先付费,后兑 现”、消费周期长、消费不连续等特点,预付卡容易被不良商家利用。 其中,有些商家随意收取预付款,不明确规则,也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 同,给出的优惠多是口头约定。一些开业时间较短的商家甚至连营业执照都没 办下来,就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 据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施亮介绍,2023年自治区 12315平台共受理6974件与预付式消费相关的投诉,其中半数以上消费者没有 有效证据。 记者还发现,有些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会先经营一段时间,之后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对消费者声称因经营者变动导致原预付款不能 继续在本店消费。有的经营者以此方式连续变更,导致消费者不仅无法正常消 费,连原经营者都难找到。 2023年12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消费者因办理预付卡的美容院3次易主无法退费,与其对簿公堂。经法院判决, 消费者要回了部分预付款。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多起预付式消费维权案 件,都是因商家跑路后预付款不能使用引发的。 该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边金蕊告诉记者,这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 消费者掌握的证据缺失,不是没有书面合同,就是消费记录与被告经营主体没 有关联。即便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法院作出胜诉判决,也可能因人难找、无财 产可供执行陷入困局,消费者胜诉权益无法兑现。 付款须谨慎 规则待完善 “在预付式消费时,消费者一定要选择规模较大、证照齐全、信誉度较高、 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此外,办卡时要理性,不要被优惠冲昏头脑。”施亮说, 尽管近些年各级消协组织经常发布消费提示和典型案例,还是有很多消费者难 以抵挡低价诱惑掉入陷阱。 施亮呼吁,经营者应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对预付卡 的消费方式、售后服务等方面设立明确的规则,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来约 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边金蕊提醒,防止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发生,除经营者诚信经营外,消费者 也应增强防范意识,谨慎给商家预先付款,切记不给私人账户转账。此外,还 要注意保留证据。 记者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都 有规范预付式消费的条款,若经营者违反有关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不过,当前针对预付式消费经营主体作出专门规范的,仅有2012年商务部 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对此,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谷雨认为,《办法》制定时间 较早,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情形,如健身、美容、校外培训教育等领域并没有被 纳入到法定监管范围内,且《办法》仅针对企业法人,对个体工商户、合伙企 业等存在监管盲区。 谷雨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行 业协会也要加强指导规范,积极创新消费维权机制,为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法律 保障。